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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2019-05-24 13:44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建立规范的议事程序,保证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公司领导班子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党政联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管理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五)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涉及职工利益以及关系企业安全和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制订)和修订;

(五)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

(六)风险管理、内控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主业调整,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

(八)重要改革改制、兼并重组、产权转让、股权和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九)主业对外股权投资,非主业投资、大额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财务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收入分配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一)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措施;

(二)推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公司管理的干部提名、推荐、任免、聘用、考核和奖惩(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专业顾问);对公司管理的违纪干部的处理;

(四)党委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的确定,向上级和外单位推荐干部和确定本级后备干部;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重大项目的立项及前期投资;

(三)公司债券、借贷等重大融资方案;

(四)预算外担保事项;

(五)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六)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和重要招投标事项;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三)预算外捐赠、赞助事项;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其他重大问题

(一)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党委名义发布的重要决议、文件,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工作请示、报告;

(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公司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表彰,向上级推荐先进个人和集体;

(四)公司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五)党委书记、总经理及党委委员提议研究的其他事

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不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而又必须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委托一名党委委员主持,并在会前通知所有党委委员。

党政联席会议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副总经理、三总师),列席人员为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人。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相关议题。

企业总法律顾问、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列席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相关议题的决策。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参加人员提出,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整理、汇总,经党委书记、总经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就相应内容予以确认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对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完成必要的论证程序。

(一)涉及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涉及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等问题,应当先由相关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初步意向,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再由人力资源部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三)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由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组织,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由思想政治工作部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如有材料须同时送达。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才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表决议题,可以根据不同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党委委员一人一票,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思想政治工作部主任和总经理工作部主任按照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工作职权分别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记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

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议题表决结果等。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由思想政治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分别负责保管,不得随意涂抹和修改,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经总经理核签后,由党委书记签发。

查阅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时,需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政联席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后,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将会议内容向缺席的参会人员通报。

第十八条 公司以党政联席会形式对本规则规定议事范围内的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不具备召开党政联席会条件且需要进行决策时,可以通过联签的方式决策。各参会人员均应明确签署意见,党委书记、总经理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签署结论性意见。意见签署完毕即可执行决策,若存在严重分歧时,应暂缓决策。联签文件作为决策记录存档备查。联签事项必要时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补议。

第二十条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书记、总经理或少数党委委员可以临时决定或以通讯方式交换意见后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

党政联席会报告,并按照程序提交党政联席会予以补议。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意见负责。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决议,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令行禁止。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决议相反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会议研究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与会人员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守秘密。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一经形成,全体党委委员要带头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除紧急情况可由党委委员临机处置并迅速向党政联席会报告外,一般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会议决议由思想政治

工作部和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督办,相关部门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