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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议事规则​》

2019-05-24 13:40 (点击: )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内容

1、制定和贯彻落实各级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

2、本级班子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调整和任免意见。

5、确定纳新对象,接收新党员,对党员做出奖惩决定;开展对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党员干部的述职考评、民主评议;研究党委(总支、支部)的换届事宜,选举产生新一届(总支、支部)委员会或各级党代表

6、讨论规模较大数额资金的使用和财产处置。

7、讨论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审定班子成员的分

工及调整。

8、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确定议题。议事前应协调沟通,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然后确定议题,提出可行性方案,做好会议准备。

2、会议通知。要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参会范围要本着扩大知情权、参与权的原则,尽量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3、会议讨论。议事会议由基层党组织主要领导主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表明态度。主持人科学集中讨论意见,提请会议表决。未到会参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的形式在会上表达。

4、会议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5、作出决策。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决策议题通过或者否决。

6、会议记录。做好会议记录。

7、议事公开。凡提交议事的各类议题(不含需要保密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党务公开栏、文件等形式对党员群众公开。

三、议事纪律

1、参加议事会人员原则上为基层党组织的(总支、支部)委员。

2、议事会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遇到重大紧急事项需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3、议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总支、支部)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重大事件做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总支、支部)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4、参加议事会的参会和列席人员在讨论涉及本人及其家属的任免、调整、奖励等问题时应回避。

5、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6、对应议而未议的事项,以及议而未决的事项,不予执行。对议事会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下次议事会讨论,但在组织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不得有任何与组织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四、违规处理

1、讨论决定事项不按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表决形成决定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2、未经集体议事或会议表决,又未及时纠正的,由上级党组织对会议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强化执行力,对会议决定事项不执行、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